公私合營模式(Public-Private-Partnership,縮寫PPP),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,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,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,彼此之間形成的一種伙伴式合作關系,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確保合作順利完成,并使合作各方最終達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。自財政部、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PPP相關政策文件以來,PPP模式已被視為一劑破解智慧城市建設資金困局的良藥,引起了從中央到地方、從政府到企業的高度關注。
PPP模式緣何能激活智慧城市建設
(一)減輕政府資金壓力,為破除智慧城市融資困境提供新渠道智慧城市建設資金龐大,再加上地方債高企,政府財政資金無以為繼,致使資金之困成為阻礙智慧城市建設的一大難題。
(二)打破公共服務“壟斷”,為加速智慧城市建設進程注入新動力通過PPP模式,社會資本深度參與到智慧城市公共項目領域,不僅可以破除互聯網公共服務的壟斷格局,而且可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,好處顯而易見。
(三)明確參與方權責利,為規避智慧城市建設風險提供新機制在PPP模式中,以合同形式約定參與方的責、權、利,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界定,可以有效規避參與方“相互勾結”的腐敗風險。
推進智慧城市PPP模式有哪些困惑
(一)目標之惑:部分地方政府僅將PPP視為融資手段PPP模式有利于盤活社會存量資本,激發民間投資活力,為智慧城市建設籌措資金,控制政府性債務,緩解財政壓力。PPP的融資作用不容小覷,但其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渠道,更是一種有助于提升公共事業生產效率的長效合作機制。當前,仍有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視為一種融資工具,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臺,并試圖將債務杠桿強加給企業。企業自主權受到一定的影響,勢必會降低合作意愿。因此,地方政府應摒棄對公共項目牢牢掌控的傳統觀念,給予企業一定的自主權,以平等協商為準則,互相監督,強化合作。只有這樣,才能讓社會資本的效率優勢得以發揮。
(二)收益之惑:收益不明導致政企難達共識
收益預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對智慧城市PPP項目參與熱情不高的根本原因。一方面,我國智慧城市發展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,很多項目沒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鑒,相關標準無從談起。項目驗收標準的缺失,使得項目驗收缺少客觀評價依據,直接導致了收益時間的不確定。
(三)法治之惑:PPP法規體系不健全,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在智慧城市PPP失敗案例中,存在因地方政府單方面違約,而導致社會資本利益受損的情況。此外,國內相關法規對PPP合同屬于公法還是私法,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,也并未給出明確定義。如果屬于公法,那么社會資本方在地位上是服從一方;如果屬于私法,社會資本方與政府地位平等,有利于保護自身權利。而無法有效約束政府失信行為的現狀,使得社會資本方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有效保護自身利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其采用PPP模式參與智慧城市建設的意愿,勢必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。
解惑之道
(一)提升政府對PPP的認知和實施能力
只有讓地方政府了解PPP模式,熟悉其操作流程,才能確保智慧城市PPP模式的順利推進。一是加強宣傳和培訓,通過開展智慧城市PPP模式專題培訓,讓更多的政府管理者準確理解PPP的內涵和作用,客觀判斷其優勢與局限性,合理界定其適用范圍。二是鼓勵省級地方政府牽頭成立智慧城市PPP綜合服務中心,負責相關信息的統一發布和技術指導,輔助地方政府確定中標者。三是支持發展一批融資、技術等中介機構介入智慧城市PPP項目,為各地推進智慧城市PPP項目提供專業化服務。
(二)制定認定標準和第三方評價機制
標準是智慧城市PPP參與主體間利益分配的依據,加強標準體系建設與執行至關重要。一是推動成立智慧城市PPP模式標準制定機構,分行業、分領域研究制定消費者收費標準和項目驗收標準。探索浮動收益率機制,科學測算項目建造運營和預期收益,制定可控的價格調整預案,確保社會資本利潤率處于合理區間。二是為確保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,在智慧城市方案設計、合約制定、建設運營等環節,引入第三方機構,以標準為綱開展評估,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。
(三)完善法律法規及政策體系
智慧城市PPP模式的有效運作,需要合理、完整、清晰的政策法規作為依據,使雙方的合作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。一是加快修正完善PPP法律體系,對利益相關方不合規行為進行合理約束,提高PPP模式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,增強經營環境的可預測性,確保項目風險可控。二是加快完善PPP框架體系,明確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和定位,為有序推進PPP模式掃清體制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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